壹、公司賬戶被凍結的原因
1.法院檢察院凍結(民事訴訟中,法院依法決定凍結);
2.相關政府機構或司法機關的凍結(該單位涉嫌犯罪);
_3.公司與銀行發生資金糾紛(銀行向法院申請凍結);
壹般公司賬戶的凍結只有在法院保全和續保後才能凍結。凍結後,錢只能進不能出,除非法院解凍。
二、公司賬戶被凍結後的通常處理方式
1.通知需要了解此事的公司高層、財務人員、主要業務經理,避免再有資金打入公司賬戶。需要控制通知的範圍,避免造成人員浮動。
2.通知客戶誰將為您的公司付款,協商收取現金,或致電出納的個人帳戶。
3.最根本的是確定凍結的原因。如果有經濟糾紛,可以庭外和解,銀行賬戶可以解凍。
三、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
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對訴前或仲裁前財產保全主體資格的審查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壹)審查申請保全的人是否與自己有利害關系;
(二)依法應當提供擔保的,保全申請人是否提供了擔保;
(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保全申請人是否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對基於已提起的訴訟和仲裁案件的財產保全措施,檢查起訴狀、仲裁申請書和財產保全裁定書中的當事人名稱是否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