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壹)職工工資和津貼;
(二)勞務報酬;
(三)按國家規定授予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獎金;
(四)國家規定的各種勞保、福利費和其他個人費用;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格;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低於結算起點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需要以現金支付的費用。
前款規定的結算起點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第(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超過現金限額的款項,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支付。前款規定的現金限額,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采用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開戶銀行應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至5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偏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開戶單位的現金限額可超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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