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公司法中,沒有母公司的概念,但對分公司和子公司有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
“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從法律角度來說,它既有獨立的經營自主權,也有獨立的財務自主權,但又不能脫離母公司的統壹戰略規劃。
下屬單位(如總公司下屬公司)不是獨立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他們只是總公司在生產或經營上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即使他們能實行獨立核算,甚至擁有內部法人資格,也不能簽訂合同,承擔風險。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
1.概念
總公司管理其分支機構,有權對子公司的生產經營、資金配置和人事管理行使指揮權、管理權和監督權,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和經濟上並不獨立,隸屬於總公司的子公司。
2.聯系與區別
(1)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實際占用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在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只需要簡單的註冊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管理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加公司字樣。雖然名字裏有公司二字,但並不是真正的公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關系:
子公司和分公司都是現代大公司的重要業務組織形式,都有業務資質,都有自己的辦公場所。但是,兩者有本質的區別。
1.他們的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民商事主體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結構。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當冠以總公司的名稱,總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只是公司的分公司。
因此,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意誌,母公司不能直接指揮和指揮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分公司作為公司的壹個分支機構,業務執行和資金劃撥完全由公司掌控。
2.他們的名字不壹樣。
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分公司名稱需要加上母公司名稱;子公司可以不加母公司的名字自己命名。
分公司名稱雖然有公司二字,但並不是真正的公司。子公司和總公司沒什麽區別。母公司持有分公司的股份,更多的還是利益上的關聯。
3.他們的業務範圍不同。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過母公司的經營範圍,子公司可以自主選擇經營範圍,壹般不受限制。
4.它們的建立程序是不同的。
分公司的設立程序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分公司只需要辦理簡單的註冊和開業手續。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的規定申請和設立。
子公司由公司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並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出資方式的要求。總公司向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屬於設立分公司。
5.他們的財產關系是不同的。
在財產關系結構上,子公司雖然有母公司的參與,但仍然擁有自己的財產。分公司的財產歸公司所有,是公司財產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在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子公司的財產是獨立的,與總公司的財產無關。另外,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的資金轉移不涉及任何所有權的變更,所以不需要納稅。
6.與母公司的控制關系不同。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滿足壹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壹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更多的是間接控制,即通過任免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
但是,分公司就不壹樣了。其人員、業務和財產由總公司直接控制,在總公司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7.他們承擔債務責任的方式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
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可以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不對子公司的債務負責。
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第壹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經營負債承擔責任。
由於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進行經濟核算,所以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總公司清償,即總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經營中的債務負責。
8.它們之間的稅收關系是不同的。
設立分公司和通過控股設立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有很大區別。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其損益要和總公司合並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母子公司要分開納稅,子公司只能在稅後利潤中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分配股利。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優惠差別很大。壹般來說,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於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地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他公司相同的綜合納稅義務。
分支機構不是獨立法人,在設立地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的損益要和總公司合並,也就是“合並報表”。
我國稅法還規定,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繳納的收入有兩種形式:壹種是獨立申報納稅;壹是並入總公司收稅。
納稅形式取決於公司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是企業所得稅的獨立納稅人。需要指出的是,海外分公司和總公司的利潤是合並計算的。
受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於分支機構所在的東道國,往往需要對屬於分支機構本身的所得征稅,這就是所謂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而國內分支機構的設立不存在這個問題,企業在稅收籌劃中要註意這壹點。
9.獲得的營業執照不壹樣。
子公司領取帶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樣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上面有“負責人”字樣。
10.產品包裝標簽不壹樣。
子公司必須在其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明其名稱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標明自己的名稱和住所,也可以同時標明總公司的名稱和住所,也可以只標明總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擴展數據:
主要特點:
1.分公司由總公司依法設立,分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壹般情況下,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總公司的委托開展業務活動。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歸總公司所有。分公司和總公司在經濟核算上是統壹的,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3.分公司不是公司,其設立不需要遵循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履行簡單的登記和工商手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形式的公司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只能使用與總公司相同的名稱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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