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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信」是什麽意思?

聯名信又稱“信訪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統稱信訪人)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以書面信函的形式向有關行政機關和信訪辦公室反映情況,提出批評、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行為。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或者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或者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品和管制裝置;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擴展數據:

請願信格式:

1,開始:

頂框寫受理機關名稱,妳要明白,掌握受理機關的行政職能,依法應當由同級或者上壹級行政部門辦理。

該機構提議。即使信訪人向最高壹級機關提出,有關機關也應當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轉送或者依法移交有權處理的機關。不要寄壹封以上的信,也不要寄到本機構管理權限之外的地方。如果不能確定行政機關,可以張貼到信訪辦。

介紹投訴人自身的自然情況,如姓名、工作單位、職務、住址等。如果是聯名信,要署名兩位上訪者的姓名、單位、詳細地址和代表人數。

2.文本: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信訪人應當客觀、真實地進行信訪,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其生產生活存在困難和問題,從而獲得信訪救助。

為便於行政機關確認信訪人提出的事項應當由信訪人救助,信訪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反映真實情況。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的陳述,壹定要客觀地表達其本來面目,怎麽寫就怎麽寫,壹字不差,不加任何藝術處理或修辭,更不要“任意揣測”,刻意按照自己的想法去描述;說說是什麽程度,不要添油加醋,神秘化,也不要隨意編造,嚇唬人。

提供的材料和反映的情況不準確,會影響請願權行使的合法性。其次,為信訪權力的實現制造障礙,導致機關的審查處理受到不應有的阻礙,增加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成本,最終損害信訪人的利益。

投訴人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記下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人員、具體情況、主要問題、具體利益受損情況等。按照投訴發生的先後順序。這些內容要盡量寫得詳細,要把妳要反映的關鍵事實說清楚,做到言簡意賅。

3.最後:

寫投訴人的訴求,也就是要求解決什麽問題,還有我的聯系電話和郵政編碼。這樣便於受理機構和受理機構與寫信人溝通。如果是聯名信,應該由每個請願者本人簽名。只註明人數的多人聯名信,應包括兩位代表的姓名、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且必須本人簽名才是有效的簽名信。

我的簽名表明我對請願信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需要隨函提交與信訪事項有關的確認材料或照片的,應當在函末寫明相關確認材料的名稱和份數。所附確認材料最好是復印件,原件自行保管,在受理機關調查取證時提供。

信訪信件寫好後,應當用郵局統壹印制的有效信封郵寄。封面應當按照格式要求填寫郵政編碼,並寫明郵寄單位或者收件人的名稱、信訪人的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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