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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理論的利益取向

(壹)股東治理模式與股東利益最大化

股東治理模式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公司目標。假設在典型的公司中,股東獲得“剩余回報”,承擔“剩余風險”,從而實現股東回報和社會財富的最大化。但對於如何實現這個目標,有兩種觀點(布萊爾,1995):

第壹種觀點:金融模型。

認為公司歸股東所有,然後要按照股東的利益來管理公司,試圖讓管理者對股東的利益更加負責(尤其是在伯利和手段企業)。財務模型的支持者認為,服務於股東利益的最佳方式是通過政策鼓勵,並使短期股價最大化,因為他們認為今天的股價是反映公司未來利潤和增長的最佳市場評價。其理論基礎是“有效市場理論”。因此,他們主張為公司控制權提供不受限制的市場,增加股東的權利。

第二種觀點:市場短視。

市場短視認為,金融市場的壓力使得公司管理者只關註短期利益,這將導致公司長期管理的經營決策出現偏差,從而降低公司長期資產的價值。羅伯特?海斯和威廉?羅伯特·海斯(Robert Hayes)和威廉·阿伯納西(William Abernathy)(1980)指出,美國公司正患上“競爭近視癥”,包括驅使經理們過於看重基於短期資本衡量的投資回報,以此作為經理們業績的評價標準。

雖然財務模型倡導者希望增加股東對公司的監督和影響,但市場短視者希望公司治理能夠在股東的壓力下保護管理者,特別是在短期股價表現上,或者替代性地試圖通過阻止交易和鼓勵長期持股來實現股東的利益。但兩者都認為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可以導致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B)利益攸關方治理和社會財富最大化

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式認為社會財富最大化應該是公司治理的目標。布萊爾(1995)認為,在大多數現代公司中,股東只承擔有限的責任,股東的風險可以通過分散投資來化解,也可以選擇退出,部分剩余風險已經轉移給了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當股東不承擔全部剩余風險時,股東治理模式假設不成立,不能通過股東利益最大化來促進社會財富最大化。布萊爾認為,雖然股東獲得全部剩余收益並承擔全部剩余風險的假設是有缺陷的,但當監督和控制公司的人獲得(至少壹部分)剩余收益並承擔(壹部分)剩余風險,分享剩余收益並承擔剩余風險的人(利益相關者)得到監督時,股份公司可以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崔誌遠(1996)認為,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已有29個州修改了公司法,新公司法要求管理者為利益相關者服務,而不僅僅是股東。斯蒂格利茨(1995)認為壹個公司有很多利益相關者,公司的目標不是公司價值最大化,而是滿足很多利益相關者的不同需求,公司決策是很多利益相關者共同努力的結果。他認為股東中心論忽略了包括政府在內的眾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把問題想得過於簡單,而利益相關者論為廠商提供了更好的理論模型。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研究推動了公司治理理念的轉變。人們不再把公司治理問題局限於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而是進壹步認識到公司治理是壹個由各種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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