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並又稱“公司合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將其資產合並組成壹個新企業的行為過程。由於企業合並,新企業的資產等於被合並企業的資產之和。
企業合並的條件
1.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存在是先決條件。
2.應當按照壹定的法律程序進行,主要是因為公司合並不僅引起合並前公司權利義務的變化,而且涉及與這些公司有相關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的利益。
3.合並的結果是多個公司合並為壹個公司,原有的法人主體資格可能完全消失,從而產生壹個全新的主體,或者其中壹個主體保留其資格,其他主體失去獨立法人資格。
4.它是壹種獨特的合同行為。它不僅需要協商、自願、協議等普通合同成立的條件,而且有其特殊性。
(1)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甚至有些國家要求公證,並且有比普通合同訂立更嚴格的授權,即公司股東大會需要以特殊表決程序表決。
(2)合同標的不是普通的財產轉讓,而是內容復雜的債權債務混合轉讓或重組。
(3)突破了傳統民法中的“相對性”原則,公司合並合同權利義務的實現影響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壹些國家的公司法明確規定這類合同不適用民法典中的合同規則。
企業並購模式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1.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上述公司合並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企業合並程序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收到後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的授權委托書(公司收到後加蓋公章),委托書應當載明具體委托事項和委托人的權限。
3.被合並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的內容應包括與哪些公司合並、合並的方式、資產合並的基準日等。
4.合並協議;合並協議的內容壹般應包括合並各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並各方股東的評估凈資產、註冊資本和持股比例,合並形式和具體方案,股份轉換方式,被合並公司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被合並公司的註冊資本和持股比例,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繼承方案,職工安置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
5.被並購公司的驗資報告和資產負債表。
6.修改後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報紙上刊登合並公告的證明。
8.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的說明;說明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被合並公司在合並基準日的資產、負債情況,上述債務在申請登記時是否已有擔保或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公司承諾不會因合並對任何債權人造成損害。
9.合並後新公司的股東會決議。
10、新增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及公司股東(發起人)名單。
11.公司因合並而解散並已辦理註銷登記的證明。
12.合並各方或者壹方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13,營業執照。公司合並同時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還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證件。
14.合並涉及國有或集體產權變動的,應在評估後出具評估報告和批準文件,並參照評估後批準的價格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合並對員工的影響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廠名的變更或收購不能影響員工的勞動合同,員工的勞動合同在更名後的公司繼續計算。公司名稱變更、裁員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工齡連續計算。
企業並購後的債務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企業收購
企業通過壹定的程序和手段取得企業部分或全部所有權的壹種投資行為。收購方壹般可以通過現金或股票完成收購,獲得被收購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企業收購流程
1.制定公司的發展規劃。
2、確定收購目標企業
3、收集信息,初步溝通,了解目標企業的意圖。
4.協商確定基本原則,簽訂意向協議。
5.提交項目報告。
6.向公司報告。
7.上報,獲得批準後進入具體收購業務流程階段。
8.盡職調查。
9.盡職調查報告應提交給公司。
10,審計與評估。
11.確定交易價格。
12.提交項目建議書。
13.簽署M&A協議和附加文件。
14,董事會決策程序;完成後期註冊變更註冊階段。
15,註資。
16,辦理手續。
17,房產過戶。
18,變更登記。
企業並購中應註意的問題
1.如果是收購目標企業部分股權,收購方在履行法律程序後,要特別註意排除目標企業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2.如果是收購目標企業的控股權,收購方要特別註意充分了解目標企業的財產和債務。
3.如果是對目標企業特定資產的收購,收購方要特別註意充分了解特定資產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4.收購方應註意在收購意向書中為自己設置保障條款。
企業兼並
企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根據契約關系合並股份,從而實現生產要素的最優組合。企業合並不同於行政性企業合並。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通過現金購買被合並企業或者承擔被合並企業的全部債權債務,取得被合並企業的全部產權,剝奪被合並企業的法人資格。企業兼並的核心問題是確定產權價格,產權價格是轉讓被兼並企業產權的法律依據。
企業並購
並購包括兩層含義和兩種方式。國際上習慣將並購壹起使用,統稱為M & amp;a、在我國這叫並購。即企業間的並購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基礎上,以壹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財產權的行為,是企業資本經營管理的壹種主要形式。企業並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並、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三種形式。接管或接收
是指公司的原控股股東(通常是公司的最大股東)因出售或轉讓其股權,或因其股權被他人超過而失去控制地位的情況。
標購
是指壹個企業直接向另壹個企業的股東發出要約,購買其持有的該企業的股份,從而控制該企業。當企業是上市公司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
脫掉
指壹個企業將下屬部門(獨立部門或生產線)的資產出售給另壹個企業的交易。具體來說,是指企業將其部分閑置不良資產、不盈利資產或產品生產線、子公司或部門出售給其他企業,以獲取現金或有價證券。
分裂
是指公司將其在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給本公司股東,從而形成兩個股權結構相同的獨立公司。這個定義和我國國企股份制改革中剝離的含義本質上是壹樣的。我國國有企業改制中的剝離,往往是指通過無償劃撥的方式,將國有企業的非經營性資產或非主營資產從企業的經營性資產或主營資產中分離出來的過程。通過剝離,可以分離出不同的法人實體,國家擁有這些法人實體的股權。分離是剝離的形式之壹。
破產
指企業長期處於虧損狀態,不能扭虧為盈,並逐漸發展為無力支付到期債務的企業倒閉。企業失敗可以分為兩種:經營失敗和財務失敗。財務失敗分為技術性破產和破產。破產是金融失敗的極端形式。企業重組中的破產實際上是企業重組的壹個法定程序,是社會資產重組的壹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