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是公司,壹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管轄權的分類:
壹.法律管轄權
1,級別管轄
定義:是指下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壹定標準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分類標準:
(1)基層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專利糾紛和商標糾紛、海事案件、訴訟標的數額較大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本轄區內有較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管轄範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和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
2.區域管轄權
定義:指根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和民事案件隸屬關系劃分的管轄範圍。
類型:
(1)壹般屬地管轄權的定義:指根據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管轄的隸屬關系而確定的管轄權。
原則:原告是被告原則。
(1)公民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外是被告是原告。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關於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特殊地域管轄(3起合同糾紛、3起侵權糾紛、3起海事糾紛和1起票據糾紛)
定義: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為依據而確定的關系。
9起特別管轄案件:
(壹)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A.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b .購銷合同的履行地應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履行地點;
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或者交貨地,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形式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合同的履行地將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履行地和交付地,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雙方住所地不是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C.加工合同應當在加工行為發生地履行,但合同中隊另有規定的除外;
D.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財產為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E.補償貿易合同,以投資者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f .借款合同履行地為貸款人所在地,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G.證券回購合同,證券回購義務在交易場所進行的,交易場所為合同履行地,證券回購義務在交易場所以外進行的,為初始支付人(回售方)所在地;
H.對於名稱和內容不壹致的合同,雖然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明確規範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決定了合同的性質,從而決定了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名稱與當日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壹致,根據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難以區分合同性質,且合同名稱與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壹致的,合同履行地以合同名稱所反映的合同性質確定。
(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註冊地、運輸目的地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匯票付款地是指匯票上記載的付款地。匯票上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地、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地為匯票的付款地。
(四)因鐵路、公路、水路、航空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運輸合同糾紛)
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和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五)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由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墜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侵權)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上損害事故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方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的定義:是指法律規定某些具有特點的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權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權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①涉外房地產案件;
②涉外港口經營糾紛;
③涉外繼承案件;
(4)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爭議而提起的訴訟。
3.約定管轄的定義:也稱協議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當事人達成協議確定第壹審民事案件管轄權的法院。
(1)國內協議管轄:
(1)僅適用於合同糾紛案件;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③在審判層面,僅適用於壹審民事案件。
(2)涉外協議的管轄權:
①必須是涉外合同糾紛或涉外產權糾紛;
②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3)法院是與案件有關的地點和法院;
④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分級管轄、集中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否則無效。
第二,裁決管轄權
定義:人民法院通過裁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
1,轉管轄
(1)定義: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自己對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條件:
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
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③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轄權。
(3)特點:①本質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案件管轄權的移交;(2)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不排除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適用。
2.指定管轄區
(1)定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指定本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對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
(2)情形:①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轄;(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實原因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法定事由,即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法官自願回避);(三)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發生爭議,無法通過協議解決的,報請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
(1)定義:是指案件管轄由下級人民法院移交給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由高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2)情況:
①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在審判終結前,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決定發回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把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理適當的時候,也可以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③下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