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必須要有實實在在的資本,這是成立公司最起碼的要求。否則承擔責任就是壹句空話。但是,壹些單位和個人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機關,非法取得公司登記,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構成極大威脅,違反了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
虛報註冊資本的行政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199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登記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5%-15%的罰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虛報註冊資本的民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民事解釋的規定,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主張未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及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虛報註冊資本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58條規定,以虛假證明或者其他欺詐手段申請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虛報註冊資本1%-5%罰金。單位犯虛報資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