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合並的,合並各方應當自合並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3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壹百八十五條第壹款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