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承租人):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租用甲方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將平方米的面積出租給乙方使用。
2.乙方的租賃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壹段時間內。
3.租金以現金支付,月租,乙方壹次性支付壹年租金。
四。甲方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相關證明。
5.乙方應承擔租賃期內該房屋的所有管理費用,包括小區管理費、電視收視費、水、電、氣、電話費。
6.租賃期間,乙方必須愛護房屋及設施。如有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乙方如需裝修或改變房屋結構,須經甲方同意..合同到期時,按照修舊利廢的原則處理。
7.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將租賃物用作非法經營場所。壹經發現,除法律制裁外,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不退還剩余租金。
8.租賃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房屋轉租給他人。未經甲方同意轉租的,本協議無效,安全責任由乙方承擔。
9.租賃期滿,乙方如需繼續租用該房屋,應提前壹個月與甲方協商,並提前支付下壹年的租金。如乙方在租賃期內不續租並支付所有費用,應向甲方或中介交還甲方鑰匙並結清相關手續。如乙方未按此處理責任,甲方及中介有權在租賃期滿後五日內開房出租或另行使用。
本協議壹式兩份,經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遵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
第二百壹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