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機構代碼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GB11714《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編制,由壹個八位(或大寫拉丁字母)本體代碼和壹個壹位(或大寫拉丁字母)校驗碼組成。
2.組織機構代碼證包括正本、副本和電子副本(ic卡)。代碼登記部門在為組織機構分配代碼的同時,應采集28項基本信息,並按照國家標準對這些信息進行編碼,存儲在代碼數據庫和代碼證書(ic卡)電子副本中,供代碼應用部門使用。
3.代碼登記部門采集的基本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機構地址、機構類型、經濟性質、行業分類、規模、法定代表人等。
4、組織機構代碼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標準,賦予每壹個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機構頒發的唯壹的、全國範圍內的、終身合法的標識。
5.組織機構代碼覆蓋所有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以及內設機構),是政府職能部門之間連接信息管理系統的橋梁和不可替代的信息傳輸紐帶。
擴展數據
1,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各類組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Code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縮寫。組織機構代碼是在全國範圍內向依法登記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的唯壹的、不可變更的代碼標識。
2.建立統壹代碼標識制度的意義:實行法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和自然人社會保障號碼制度,是實現國家整個經濟社會現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盡快建立這壹制度,對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緊迫性。
3.國家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質檢總局下屬單位)負責此項工作。為規範和加強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充分發揮組織機構代碼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