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與國際會計準則和其他國家會計準則類似的對公允價值的理解,中國會計準則將公允余額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自願交換的資產或清償的債務的金額。”
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定義是,“公允價值是指在當前交易中願意購買(承擔)的雙方所使用的金額。換句話說,資產(負債)是在沒有強制拍賣或清算拍賣的情況下購買(承擔)或出售(清償)的。”
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的定義是“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並願意這樣做的交易雙方同意的對價金額。
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定義是“公允價值”,是指熟悉情況的兩個有意願的當事人在公平交易中交換壹項資產或壹項負債所使用的金額,而不是強制或清算壹項拍賣交易。
2014新準則下,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有了新的解釋。
舊準則: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自願交換資產或清償債務的金額。
新標準: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有序交易中出售壹項資產時,能夠收到或轉移壹項負債的價格。
新準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調整了原公允價值的定義。
很明顯,公允價值就是銷售價格。資產或負債的手頭價格反映了持有該資產或承擔該負債的市場參與者對計量日與該資產或負債相關的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的預期。即使企業打算通過使用資產而不是出售資產來獲得現金流入,但手頭價格仍然可以反映通過將資產出售給將以同樣方式使用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來獲得使用該資產的現金流量的預期。
就是突出市場參與者的概念。在最初的公允價值定義中,“在壹項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不夠明確。因此,該標準將市場參與者定義為獨立的、熟悉資產或負債情況的、能夠並願意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進行資產或負債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就是把債務“清算”的概念變成了“轉讓”的概念。企業相關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應以市場為基礎,但當企業利用自有資源清償負債時,相對於市場具有壹定的優勢。企業的這種比較優勢應該體現在清算過程中,而不是清算前的損益中。此外,轉讓的概念反映了市場參與者對流動性、不確定性等與負債相關因素的預期,而清算的概念則不然,它只考慮了企業的具體因素。因此,該準則要求負債的公允價值應當在假設負債轉移給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基礎上計量。
很明顯,資產出售或債務轉移發生在計量日,而不是其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