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應收賬款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的時間可分為顯性保理和隱性保理;
在現有的各種資料中,曾經有這樣的說法:“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供應商轉讓自己的應收賬款時,必須在購銷合同中約定,必須通知買方。這也決定了我國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業務是顯性保理。這種說法不準確。現在業內對隱性保理的定義不是不告知,而是何時告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關於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紀要(壹)》明確界定了隱性保理的概念。在商業實踐中,出票人協議被廣泛用於事先授權,壹旦觸發,通知債權人。這種方式很好地規避了未告知帶來的合規風險,也滿足了賣家想要隱瞞自己財務狀況不佳的業務需求。
2.?按發起方可分為賣方保理(正向保理)和買方保理(反向保理);
賣方是應收賬款的持有人(債權人),買方(債務人)到期付款。業務流程是壹樣的。區別在於授信階段,保理商會對哪壹方進行信用評估。如果保理業務是由買方發起的,則必須是由賣方發起的顯性保理業務(買方始終會知道應收賬款轉讓的事實),可以是顯性保理,也可以是隱性保理。
3.?根據供應商是否承擔信用風險,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追索權是針對賣方的:在有追索權的保理中,如果債務人(買方)存在信用風險,將無法向債權人(賣方)追償;如果是無追索權保理,保理商將繼續向債權人(賣方)追償;在營業時間內,很多買方保理或行業內保理會使用無追索權保理,由買方承擔融資成本,目的是讓賣方更容易接受,促進業務落地,緩解自身資金壓力。
4.?根據貿易是否跨境,可分為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
債權人和債務人中至少有壹方在境外(包括保稅區、自由貿易區、國內通關等)保理。).由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法律環境不同,保理商往往需要熟悉兩地的各種相關法律法規,並承擔收付款風險。
5.?根據公司戰略,可分為行業內保理和社會保理;
行業內保理,即企業通過保理業務以自身為核心建立的信用憑證流通體系,支付(而非商業匯票)。保理只是中間環節,最終目的是增加對上下遊的控制力,更好的為核心業務的生產計劃保駕護航,順便賺壹點利息差。這種模式中有壹種非常特殊的形式,就是上下遊都是集團公司內部企業。在這種模式下,企業對供應鏈有很強的控制力。
社會化保理在業務形式上更像是企業信用。保理商對信貸主體進行嚴格的調查、審核和評級,而對貿易環節只進行名義上的審核,所以也有“假保理是真銀行”的說法。
6.?按融資時機可分為貼現保理和到期保理;
主要是先付錢後付錢的觀念。
貼現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應收票據後,立即以預付款的形式向賣方支付貼現,無需等待單據到期,剩余資金等貨物全部交付後再進行清算,實際上相當於賣方提前收到了壹部分貨款。
到期票據貼現是指在期初,票據貼現商不會向賣方支付應收票據,直到單據到期,所有款項都支付給賣方。
無論是先付還是後付,其實都是賣方保理(遠期保理),保理公司需要承擔買方不付款的信用風險,所以業內壹般選擇同時有追索權。
7.?根據保理的性質,可以分為銀行保理和商業保理。
從實踐來看,銀行保理除了信用主體的信用之外,還增加了很多保證和抵押來降低風險(規避風險),而商業保理在抵押物和擔保人上相對寬松。
以上是各種保理業務的總結。保理的本質是B端供應鏈中的借貸業務,標的是應收賬款。與傳統的公司信貸、融資租賃相比,操作更加靈活,同時更加註重交易場景的真實性。產品經理可以在這裏抽象業務流程:
角色分析:
根據業務圖,保理系統應具有以下角色:
買方:供應鏈中的買方和債務人,最後支付應收賬款;
賣方:供應鏈中的供應商、債權人和應收賬款持有人。
保理商:從事保理業務的機構。
銀行:可以承接保理業務,或者與保理機構簽訂框架協議和財務協議,作為保理商的資金提供方。
平臺方:管理平臺中的角色和內容,提供技術服務。
角色關系:
N(買方)+N(賣方)+N(保理商):在壹個完善的供應鏈金融平臺中,壹個買方可以從多個賣方采購;壹個賣方也可以向多個買方供貨;買賣雙方都可以從多種因素獲得融資,這是供應鏈金融最理想的狀態。
但實際操作中很難實現:由於壹筆完整的保理業務中始終存在買賣雙方,壹旦交易對手發生變化,保理商需要重新審核,導致效率低下。因此,在實踐中,保理商往往對保理的發起人進行嚴格審查並給予授信,而對其交易對手進行名義審查,即“交易要素齊全”,大大提高了業務效率。這就是通常所說的1(核心企業)+N(交易對手)+1(保理商)。目前國內大部分保理都處於這個階段,這也是典型的行業內保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