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壹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少於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壹般需要召開股東大會。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需要每年召開壹次,需要先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情況出現後,也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