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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多久召開壹次?

股東大會通常每年召開壹次。如有特殊情況,也可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這裏的特殊情況包括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出召開請求。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選舉產生壹名董事。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壹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少於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壹般需要召開股東大會。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需要每年召開壹次,需要先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情況出現後,也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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