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對股東擔保事項的相關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擔保決議未經股東大會同意無效: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對外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的, 董事會應及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應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很明顯,公司章程可能有其他規定,章程不經股東大會表決也是合法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公司法》第壹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總則第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有本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時,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召開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接到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接到請求後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的,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使公司利益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失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是股東享有的上訴權。只有當公司決議嚴重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時,股東才有可能撤銷該決議。如果擔保的會議或表決過程存在嚴重的程序性缺陷,股東當然可以享有上訴權,但如果只是程序性問題,則不能向法院申請撤銷,只能走上述訴訟渠道。另外,雖然可以撤銷決議,可以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但只能是公司內部的事情,不影響對外擔保的效力,除非擔保人或被擔保人有明顯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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