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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惡意轉移公司財產。

法律主觀性:

公司是否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可以直接向股東要求償還,包括直接以股東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如果公司人格被濫用,可以要求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或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構成要件是:第壹,具有構成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即利用股東僅以出資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僅以全部資產承擔獨立責任的規定,惡意規避公司的合同義務或其他債務,逃避公司的法律責任,以實現盈利歸股東、虧損歸公司的目的,使公司成為股東規避債務和風險的工具;第二,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與損害債權人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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