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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有哪些特別決議

通過派發股息和紅利發行全部或部分新股、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資本、授權董事競爭、解散和合並公司、訂立合同變更或終止全部業務、轉讓公司全部或部分營業財產用於更新設備或變更經營計劃、轉讓他人對公司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全部業務或財產。

對於不同的決議,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有的需要代表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出席,必須經出席股東半數以上表決權同意;還有的只需要代表總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即可。且必須經出席股東半數以上表決權同意。雖然各國法律對特別決議的表決權要求不同,但壹般都要求絕對多數。

擴展數據: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的基本信息: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性質(定期或臨時)。

2.會議通知和出席會議的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和方式;出席會議股東情況及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通知全體股東15。

3.主持會議:第壹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壹般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會議(應附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的委任書)。

4.會議決議: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大會的具體表決結果,同意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意見或棄權的股東的情況。

5.簽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自然人股東)蓋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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