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與股東會在職權上的關系是,兩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會是分立的或者是股東會授予的決策權和管理權。
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的決議。如有沖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的決議,直至董事會改組或解散。
董事會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職權,執行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的派出機構,代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行使公司的管理職權。
董事會類型:NACD(全國董事會顧問委員會)對公司治理的目標定義如下:公司治理應確保公司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得以確立,並建立適當的管理結構(組織、制度和人員)來實現這些目標,同時確保這些管理結構有效運行以維護公司的誠信和聲譽,並確保其各個組成部分負責任。
NACD的這壹定義實際上將公司董事會視為治理結構的核心,針對不同類型的董事會職能。
NACD根據其職能將董事會分為四種類型:
(1)底層董事會:只為滿足法律程序要求而存在。
(2)正規的董事會:只具有象征性或名義上的作用,是典型的橡皮圖章機構。
(3)監督董事會:檢查計劃、政策和戰略的制定和執行情況,評價管理者的業績。
(4)決策委員會:參與公司戰略目標和計劃的制定,在授權管理者實施公司戰略時根據自己的偏好進行幹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