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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決定和股東大會決議

股東決定是指:私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只有壹個股東)的決定。因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只有壹個股東,沒有股東會,所以對公司的決定稱為股東決定或股東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是指公司內有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產生的決議稱為股東大會決議。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股東大會是否有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並置備於公司。

綜上所述,股東決定和股東大會決議的區別在於是否有股東大會。只有壹個股東的公司不需要召開股東大會,決策可以由唯壹股東做出。但設立股東會的公司,不能壹人決策,需要召集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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