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自願股權轉讓才具有股東退股的效力。公司依法解散時,公司股東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也可以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股東實際退出公司,退股的法律目的也可以實現。
公司股東的主要責任:
1.出資責任:公司股東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和出資協議出資或交付出資,並按時足額繳納出資;
2.公司的債務責任:公司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公司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對公司的管理負責。具體來說,股東可以參與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策和監督,對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管理進行表決,提出建議。如果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問題,股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4.清算責任:如果公司不能繼續經營,需要清算,股東需要按其股份比例承擔清算費用和債務,清算後償還其股份。
股東變更所需的程序如下:
1.公司委托辦理變更登記的委托書;
2.變更登記申請書;
3.原股東大會決議;
4.股東股權轉讓協議;
5.新股東大會的決議;
6.新股東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7.就業文件;
8.營業執照復印件。
綜上所述,股東有權依法自由處分其股權,只需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或者股東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股東可以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東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