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以上至1,000元,進行違法活動;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歸個人用於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的。
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人個人使用,也包括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歸還的,挪用公款的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將後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數額以犯罪時未歸還的數額確定。在為其他個人挪用公款的案件中,與挪用人串通,教唆或者參與策劃獲取被挪用的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受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除外。如果這些人挪用資金,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以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處理。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挪用單位資金”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辦理、管理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自己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挪用本單位資金的: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裏所說的“個人使用”是指個人使用或他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是指挪用資金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大量借貸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營利性活動”是指挪用資金從事經營或其他營利性活動。是否實際獲利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這裏的“違法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賭博、嫖娼等壹般違法行為,也包括走私、販毒等犯罪行為。
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至於其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個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涉及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