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受益權
又稱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要求公司分配公司盈余的權利。獲得股息或投資利潤是股東投資的主要目的。它是股東最重要的自身利益權利,也是股東基於其資格和地位所固有的權利。《公司法》第177條第四款:“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剩余的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當然,股東能否拿到分紅,還要看公司當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潤,以及股東大會對分配的決議。因此,只有股東大會作出分配股利的決議,股東才能享有取得股利的特定請求權或訴訟權。
2.轉讓股份或出資的權利
股東不得抽回出資或者股本,但可以通過轉讓轉移風險。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對自由,而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受到更多限制。
3.剩余財產分配權。
公司清算時,股東有權分配剩余財產。
4.選項。
(1)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2)股東對公司發行的新股有優先認購權。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卻很模糊。《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大會就公司發行新股應當作出決議的事項包括:向原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和數額。此外,《公司法》也沒有其他關於股東認購新股的規定。這壹規定實際上采取了壹種武斷的立法態度,既不否認,也不承認。
5.股票交割請求權
公司有向股東交付股份的義務,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交付股份。我國《公司法》第136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股份即正式交付給股東。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份。”
上述權利都是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從股東權利的分類上屬於股東自利權。股東* * *利益權是相對於自益權而言的,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權利:
6.參與公司的管理權。
在股份公司中,股東參與管理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問題決策權。股東通過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如投資方案、增加註冊資本、合並等。
(二)建議權或者質詢權。我國《公司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7.選擇經理的權利
這是股東管理公司最實質性的權利。股東不直接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而是通過董事會;股東通過選舉董事獲得對公司業務的控制權。董事會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董事選舉成為股東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也是股東的實質性權益。
8.知情權
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經營的重要信息,從而知道自己的權益有多大,知道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東監督公司經營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查閱公司其他重要文件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第16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財務會計報告。然而,中國公司法規定的原則和概括的範圍也非常有限。
9、上訴權
當股東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公司、政府主管部門和法院尋求救濟。其中,股東訴訟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且最有效的手段。股東提起的權利訴訟主要有兩種:壹種是直接訴訟,壹種是派生訴訟。
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純粹為了自己的利益,以股東的身份向公司或其他侵權人提起的訴訟。股東的這項權利可以由股東單獨行使,也可以由股東的同行行使。但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並未規定違反公司章程等其他侵害股東權益的行為,也未規定股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有權提起訴訟的股東資格、訴訟條件、訴訟時效的規定也是空白,不利於全面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也容易導致個別股東惡意濫用這壹訴訟權利。
派生訴訟又稱代表人訴訟、間接訴訟、二級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擁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經理、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的侵害,公司無力或緩慢向侵害人主張損害賠償時,股東可以代表公司為公司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以要求停止侵害,賠償公司損失。西方國家已經廣泛建立了。我國《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都設立了這壹制度,有待完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