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2.參與決策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其所持有的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選擇和監督經理的權力。
《公司法》規定,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
4.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何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的剩余利潤,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5.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6.提議、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臨時會議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7.優先考慮新股的轉讓和認購。
《公司法》規定,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