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
至於法院能否直接判決公司向小股東分配利潤,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直接判決公司支付利潤的案例有,但不多。壹些法律觀點認為,法院不應該直接判決有限公司向小股東分配利潤,公權不應該越過這條線。有限公司具有合夥性質,只有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有權決定如何分配股利。對法院來說,最合適的方法是下令對公司的利潤做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