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占用的主要形式
控股股東資金占用的形式多種多樣。通過總結現有的監管案例,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模式:
(1)平衡模式
平衡模式是指上市公司在財務報表中編造貨幣資金余額以隱瞞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資金的情況,或者不披露貨幣資金受限情況以隱瞞違規擔保,直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貨幣資金真實性和流動性的判斷。主要包括:
1,使用虛假文件、憑證(如虛假銀行對賬單、銀行收據、會計憑證等。)直接虛增相關賬戶的貨幣資金;
2.開立定期存款、保證金等銀行賬戶,通過虛假文件、憑證,在公司正常賬戶與這些定期存款、保證金之間編造貨幣資金轉賬,掩蓋資金挪用行為;
3.控股股東通過與金融機構簽訂集團資金管理協議、資金池安排等方式歸集、挪用上市公司貨幣資金,但上市公司貨幣資金在被占用前顯示為“應計余額”;
4.未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以定期存款等貨幣資金或理財產品等金融資產為控股股東的融資活動(如借款、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等)提供質押擔保,未披露對貨幣資金或相關金融資產的限制。
此外,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的融資行為提供信用擔保,但未履行審批程序,隱瞞披露,也直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公司償債能力和經營能力的判斷。
(二)模型的量
金額模式是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利用直接或間接(如關聯方、第三方、員工等設立的公司。)上市公司資金拆借、無商業實質的購銷業務或票據交換、對外投資、支付工程款等形式占用其資金。資金占用體現在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中的往來款項、應收應付票據、長期股權投資、在建工程、長短期借款等項目,貨幣資金項目通常不存在直接虛假。主要包括:
1.直接或間接向控股股東出借資金;
2.利用不具有商業實質的購銷業務,直接或間接向控股股東支付貨款,或者開立匯票貼現背書;
3.應收賬款回籠時被控股股東催收占用,或通過應收賬款保理向控股股東提供資金,或上市公司客戶以應收賬款形式向控股股東提供資金支持;
4.利用匯票交易或虛構匯票背書掩蓋控股股東的資金占用;
5.代控股股東墊付和承擔各種費用或償還債務;
6.投資信托產品、私募投資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金融產品,但實際投資資金被控股股東占用;
7.通過投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的主體轉移資金,如投資多級有限合夥企業;在進行股權投資的同時提供大量債權投資;支付長期投資預付款、意向金和保證金,但未履行後續投資手續;
8.違反規定通過財務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具有關聯關系的金融機構或類似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向控股股東提供資金;
9.通過支付工程款、虛構在建工程等項目向控股股東提供資金;
10.控股股東以上市公司名義向境外借款;
11.利用其他特殊經營模式,如上市公司將購買或租賃的黃金等貴金屬委托給控股股東加工或租賃給控股股東,控股股東變現後占用資本。
資金占用的形成背景及會計監管的關註點
(壹)形成背景和原因
資本占用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內部治理和內部控制不完善,對控股股東控制權缺乏有效監督,甚至控股股東淩駕於內部控制之上。此外,部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道德風險突出,缺乏獨立性,未能履行職責,縱容控股股東占用資金。具體來說,上市公司對貨幣資金(特別是網上銀行)的控制無效,公司公章被控股股東控制,大額資金支付、重大投資、對外擔保未按規定程序審批和控制,關聯交易審批程序不當,公司內部控制流於形式。
同時,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面臨新的風險挑戰,新舊動能轉換、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融資環境變化、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融資需求迫切、股權質押風險突出,加劇了資金占用風險。此外,社會整體信用水平有待提高。上市公司個別客戶、供應商、金融機構謀取私利,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合作占用資金。
(二)會計監督問題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準則》、《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相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配合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確保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提升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和投資價值。針對資金占用,在會計監督中,應關註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以下幾個方面:
1,有效治理。重點關註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組織架構設計的合理性和實際運作的有效性,特別是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和監事的職責是否得到有效履行,重大決策是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控股股東是否淩駕於內部控制之上,公章的使用是否按規定獲得批準,公司內部監督是否有效。
2.獨立管理。重點關註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是否實現了人、資產、財務分離,機構和業務獨立;控股股東是否違規幹預上市公司的具體經營,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是否幹預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在控股股東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職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由控股股東考核並由其支付薪酬。
3.基金和籌資管理。重點監管資金的審批和使用,特別是大額資金和募集資金的審批和使用,網上銀行的使用,涉及個人銀行賬戶的交易,銀行賬戶開立和撤銷的審批和管理,與財務公司相關的資金流轉和資金集中管理。上市公司向境外借款,應當關註相應的審批程序、借款合同安排、資金是否到位以及歸還情況。
4.擔保業務。重點檢查擔保業務是否按規定審批,質押擔保和信用擔保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
5.關聯方交易。重點關註關聯交易的授權和決策審批程序,關聯方的識別、信息獲取和後續維護管理機制,關聯交易的實際履行情況,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6.采購和支付管理。重點檢查大宗采購和供應商選擇的審批程序,超出合同規定或不符合行業慣例的付款金額、進度和付款的控制,貨物是否按時交付及其數量、狀態和賬務的管理,采購合同商業實質的判斷和合同的審批。
7.銷售和收款管理。應關註大額銷售和客戶選擇的審批程序、應收賬款的後續管理和監督、應收賬款的催收、保理等。,特別是是否指定收款銀行賬戶和經辦人員,是否定期對應收賬款進行對賬以確認余額,是否按時發出存貨並確認其收款,是否判斷銷售合同的商業實質並批準合同。
8.賬單管理。重點關註與票據相關的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票據開立的審批程序、票據的真實性、財務報表中票據確認的完整性以及相關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9.投資管理。重點關註大規模投資的決策和審批程序,對被投資企業的投後控制,在進行股權投資的同時是否有其他資金支持,各類金融產品的滲透情況。
10,項目管理。應註意項目立項和選擇施工方的審批程序,項目進度的估算和控制,施工的實際進度以及相關材料、材料和人工的實際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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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272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