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審查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關於股東之間股權轉讓的特別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壹條雖未對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進行限制,但該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公司法授權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也需要滿足壹定的程序和實體條件。
因此,公司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需要首先審查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關於股東內部股份轉讓的特別規定。有特殊規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很難判斷公司章程是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我們既要考慮公司法,也要考慮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行事;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本規定中有第(3)、(4)、(5)、(7)項與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相對應。
二、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不受任何限制。
三、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設定限制。
股東欲將其股份轉讓給某壹股東,應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表示願意接受轉讓的,按照願意接受轉讓的股東所持股份比例轉讓給願意接受轉讓的股東。這種規定可以防止因股權結構的變化而導致公司控制權的根本改變和原股東設定的表決機制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