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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有什麽風險?

法律分析:第壹,開放式股東可能侵害受托股東的相關權益。

代理持股在現實中很常見,很多個人會因為不方便出面作為公開股東而代理持有公司股份。

在代理持股的實際過程中,代理股東委托公開股東行使權利,代理股東自己不出面。面對諸多外部誘惑,開放式股東大會可能會為了個人利益而損害受托股東的利益,比如將利益輸送給其他股東或外部機構,轉讓受托股東的股份等。,最終會損害受托股東的利益。

二是受托股東不能向公司主張股東權益。

因為受托股東只與開放股東簽訂了委托協議,受托股東不能向企業主張權利,只能通過開放股東傳達相關訴求。如果委托股東與公開股東意見不壹致,極有可能影響委托股東的權益,委托股東通過代理人持有企業股份具有壹定的局限性。

第三,暴露股東的債務風險可能涉及受托股東的權益。

從企業的表面上看,企業的股東才是幹凈的股東。當廉潔股東存在風險時,可能會影響到廉潔股東所持股份的安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實際出資人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給實際投資人造成損失,實際投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公司債權人主張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要求其對公司債務在未落實本息範圍內不能償還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辯稱自己只是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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