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①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②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總股本的65,438+0/3時;③應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的請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或彌補虧損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規章制度。董事會成員5-19。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壹至二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從其成員中選舉壹名召集人。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經理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提請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全體股東參加的會議為股東會,以此類推。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和監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監事會選舉主席。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了董事會。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問題或建議。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