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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資格並達到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

3.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應當制定章程,由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的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及公告方式;

12.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還需要註意哪些細節?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實繳額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而言之,

1,公司名稱、住所和組織機構;

2.有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按照公司章程募集的實收資本總額;

3.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5.發起人應當制定公司章程,經創立大會批準後,公司方可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公開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

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部分股份,將剩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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