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起人的本質: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又稱發起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訂立發起人協議,申請設立公司,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的設立負責的人。
2.股東的本質: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或無限責任,通過持有股份享有股息、紅利的個人或單位。
(2)兩者的要求不同:
1.發起人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應規定發起人不少於7人,或其他奇數,視規模大小而定。對發起人的國籍沒有限制,但外國公司法壹般規定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必須是本國國籍的公民,並已在中國定居。
發起人的資格是有限制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自然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而作為發起人的法人只限於企業,其余的法人團體不允許作為發起人,因為這類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本質上不適合作為發起人。
2.對股東的要求:在股東與公司的關系方面,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在股東關系中,所有股東地位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但可以在章程中作出其他規定。
(3)他們的職責不同:
1.發起人的責任: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
需要評估價格,核實財產,折算成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20%。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形式足額承認按照公司章程發行的股份,並立即繳納全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款,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2.股東的職責:參加股東會,對公司重大事項有表決權,對董事、監事有表決權,對公司有獲利和享受分紅的權利,對股份有請求權,對記名股份有轉讓請求權,對公司經營失敗、宣告破產時的剩余財產有處置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承擔公司的籌建工作。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