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法》第98條和第99條規定了股東會的職權。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上述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由《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壹段如下。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壹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