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所以董事會三個人,企業規模比較小。不需要設立監事會,只設壹名監事。如果有監事會,至少有三個人。
1.註冊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得少於二人,不得少於二百人;
2.有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按照公司章程募集的實收資本總額;
3.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設立的由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定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至少多久召開壹次會議?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壹次會議。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召集規定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壹次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監事可以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3.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但公司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5.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