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薦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保薦協議。保薦協議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保薦機構的名稱和住所;公司發行股票的種類、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各發起人的認購金額和投資類別;發起人認繳股份、交付現金、轉讓財產權的時間和方式,以及發起人費用的預算和支出,各發起人的發起人費用負擔等。
(二)發起人訂立書面協議後,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繳納所認購的股份。發起人主要以現金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抵繳出資。需要投入現金以外的其他財產或產權的,由相關中介機構評估,並依法辦理相關產權過戶手續。
(三)發起人繳納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必要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2.發行和設立程序
(1)發起人要做的第壹件事,就是按照與上述發起設立程序中前兩步相同的步驟。不同的是,在發起設立過程中,發起人要認購全部股份,而在要約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只認購全部擬認購股份的壹部分。我國公司法規定認購金額不低於首期發行股份的35%。
(2)制定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是向不特定公眾發行的股票認購情況的書面聲明,發行前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三)向國務院提交股票發行申請。在申請的時候,妳還必須提交壹些公司法規定的文件,比如公司章程、營業預算、發起人姓名、認購股數等。
(四)募集申請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後,發起人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並進行認購。招股說明書的公告應根據擬募集的範圍在相應的報刊上公告。同時,發起人必須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公司法》要求的內容,由認股人填寫相關事項,如認股數量、金額、認股人住所等。
(5)發起人應當與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並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發起人募集股份,必須通過證券機構,並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由銀行代收代保管認股人繳納的股款。
(6)取得驗資證明。發起人籌集到足夠的股份後,必須請中立的機構或專家出具文件,證明全部股份已繳足。這份文件是申請公司註冊的必備文件。
(七)召集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的工作主要是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發起人的股票發行,並作出是否設立公司的決定。
(八)創立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當在創立大會後的法定日期內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法》要求的有關文件,申請設立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