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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1.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哪些?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兩種方式: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壹)發起設立。發起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不向發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資金設立公司。1.發起設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發起人認購股份。發起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足額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認股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載明認股人的姓名、住所、認購的股份數、應付股份數和出資方式,並由認股人填寫和簽名。認購壹旦完成並簽署,即具有法律約束力。(2)發起人繳足股份。發起人認購股份後,約定壹次性繳納的,應當立即繳納全部出資額;分期付款的,第壹期應立即支付。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並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3)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發起人繳納首期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四)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時應當提交公司章程、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等文件。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發給公司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後,應當公告。(二)要約設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股份的壹部分,將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公司。1.公開募集設立程序如下:(1)發起人認購股份。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股份總數的3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公告招股說明書並進行認購。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發行的無記名股票總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本次發行的起止時間及認購人逾期未募足股份可以退股的說明。(三)簽訂承銷協議和募集股份協議。保薦人與證券公司就承銷方式、數量、起止日期、承銷費用的計算和支付等具體事項簽訂承銷協議;發起人應當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4)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通常被視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過程中的決議機構。發起人應當在發行的股份繳足後30日內主持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創立大會的職權包括:①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備情況的報告;(二)通過章程;③選舉董事會成員;(四)選舉監事會成員;⑤審核公司的設立費用;⑥審核發起人用於抵股的財產的定價;⑦因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五)設立登記和公告。募集設立公司召開創立大會後30日內,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設立登記,並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文件包括:①公司註冊申請書;(二)創立大會記錄。(三)公司章程;(四)驗資證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6.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⑦公司住所證明。其中,以公開發行股票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二。設立公司的條件(壹)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二人以上但不超過二百人發起,且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根據這壹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是壹人公司,其股東至少為兩人。但公司成立時,發起人不能超過200人。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比有限責任公司高得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全額支付。在未繳足股款之前,不得向他人出售股份。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3.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應當制定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公司設立期間,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載明公司設立條件。壹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需要2至200名發起人和至少兩名股東。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也需要有明確的規章制度、章程和場所,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公司的所有行為都將受到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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