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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

法律分析:註冊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包括以下幾點:1,發起人人數應為兩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數以上發起人必須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必須有合格的企業名稱和公司住所;3、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4、必須有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5人。有符合要求並經創立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章程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設立方式、股份總數、每股數額和註冊資本、發起人姓名、認購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壹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的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五)發起人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

(十壹)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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