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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的種類有哪些?

股票發行的種類包括:公開間接發行、私募直接發行、設立募集發行、增資首次公開發行、向原始股東配股、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非公開發行股票。

其中,根據不同的標準,有

根據參與主體的不同,股票發行可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按開放程度可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根據發行目的的不同,可分為融資發行和增資發行。

常見的類型有:新股首次公開發行、向原股東配股、定向增發、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可轉債等。

股票是指:證明持有人財產和債券所有權的憑證。股票是股份公司中所有權的壹部分,可以代表公司的利益。股票也是長期資本市場發行和流通的基本憑證。

首次公開募股:首次公開發行是指企業首次向公眾出售其股票,簡稱IPO。這是壹種比較常見的形式。對於公司來說,有利於籌集資金,增強流動性,完善企業制度。但是容易被券商炒作,容易失去對公司的控制,容易讓風險投資人獲利退出。

向原始股東配股: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購的股份數量,符合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重大違法行為的條件。上市公司可以通過配股、分紅等方式向原始股東分配股份。

定向增發:發行對象特定,應為非公開發行。發行價格由參與發行的投資者競價確定,發行程序比公開發行更加靈活。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發行人數不超過65,438+00,發行價格不低於市場價的90%,已發行股份在65,438+0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為36個月)不得轉讓,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違法違規行為。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對應私募,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的增資方式。增發的目的是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擴大股東人數,分散股權,增強股份的流動性,避免股份過於集中。公開發行和增資的股票價格多以市價為準,發行價格應不低於發行意向書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壹交易日均價。

發行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債券。因為債券持有人可以將其債券轉換為公司的普通股,所以也應視為股票發行的壹種方式。因為發行可轉債可以大大降低融資成本,所以經常被壹些上市公司采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登記。未經依法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股票: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超過200人,但不計入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或者承銷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作為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核查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監督發行人的規範運作。

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資金用途的改變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未經更正或股東大會批準改變用途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用途使用;資金用途的任何改變都必須由債券持有人會議決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符合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募集公司債券的方式,除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轉換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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