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股份采取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包含以下主要項目: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類型、面值和代表的股票數量。4.股票的序列號。股份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份應當標明發起人股份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四)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開發銀行發行企業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批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符合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