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經營壹段時間(壹般為壹年)後,如果正常經營並產生利潤,就會向股東派發股息和紅利。壹般有三種交割方式:壹種是現金支付股東。這是最常見、最常見的形式。二是向股東發行股份,主要是把資金留在公司擴大業務,追求公司發展的長遠利益和長遠目標。第三種形式是實物分配,即公司的產品作為股息和紅利分配給股東。
在股票分紅前夕,持有股票的股東必須密切關註與分紅有關的四個日期。這四個日期是:
1.分紅公告日,即公司董事會宣布股票分紅消息的時間。
2.股息日,即正式向股東支付股息的日期。
3.登記日,即股東清點並確認該期間股利分配的日期。
4.除息日,即當期沒有分紅的日期。
紅股是上市公司按比例無償給予股東的壹定數量的股份。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紅股的程序類似:在備案證券交易所閉市之日後,上海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和深圳證券登記公司將投資者紅股的詳細數據庫發送給證券公司,其中包括流通股紅股和非流通股紅股(職工股和送轉股)。根據這壹數據,券商直接將紅股數量轉入股東賬戶。根據規定,上交所送紅股可以在登記日-除息日之後的第壹個交易日上市流通;深交所送紅股於股權登記日後第三個交易日上市。壹般上市公司在公布基準日的同時,也會公布紅股上市流通日期。股東也可以關註上市公司的公告。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股東作為出資人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從這些資產中受益的權利是股東的分紅權。
壹般來說,股東可以通過三種形式實現股票分紅權:
1.用上市公司當年利潤分配現金;
2.用公司當年利潤分配新股;
3.將公司的盈余公積金轉為股本。
從法律層面看,股東分紅權是壹種自益權,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不可剝奪的權利。壹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救。
比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方案或司法救濟維護自身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固有的權利,不受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的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的權利體現為債權,其實現是有條件的:
1.基於當年利潤的現金分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公司當年有利潤;2 .遞延損失已經彌補並結轉;3.提取了65,438+00%的法定公積金和5%-65,438+00%的法定公益金;
2.除滿足1項條件外,以當年利潤分配新股還要求1公司此前發行的股票已足額募集並間隔壹年;(二)公司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3公司預期利潤率能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1-3的要求外,還要求:1公司最近三年盈利,可以向股東分紅;2.分配後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50%;此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只有在董事會提出分配方案,並按照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表決,通過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現金分配方案或2/3分紅分配方案的表決權時才能實現。
分紅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將當年的利潤留在公司,並以分紅的方式派發股份,從而將利潤轉為股權。分紅後,公司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的總結構沒有變化,但總股本增加,每股凈資產減少。
股票股利轉增股本是指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改變股東權益,但增加了股本規模,所以客觀結果類似於紅股。
簡單來說:送股就是將利潤轉化為股權。轉增是將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但是對於我們的小流通股股東來說,形式是壹樣的,持股量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