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發售
也就是說,發行公司或保薦人委托證券公司只辦理19,發行風險由發行公司或保薦人承擔。募集金額未達到預定發行金額的,證券公司不負責認購剩余金額,由發行公司或發起人認購剩余金額。我國股票發行大多采用委托發行的方式。發行機構對已發行的股票不承擔連帶責任。
2.合同籌集
即發行公司或發起人與證券公司簽訂公開發行合同,壹旦認購不足,證券公司將購買剩余部分。這種方式可以保證募集資金的足額,所以很多發行公司都采用這種方式。當然,用這種方法,證券公司要承擔投資風險。
所以發卡公司要支付更高的手續費。
3.收購融資
即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買入發行公司的全部股份,然後適時賣出。從事收購的公司需要龐大的資金,因為收購需要付出大量的資金,在出售之前需要保留這些股票。即使賣出去了,如果有剩余,他們還得自己去買。買斷的手續費主要看以下兩種情況:壹是發行公司要求證券公司同價買賣的,那麽證券公司因其風險較大,應收取較高的手續費;第二,證券公司賣出價格高於買入價格,可以獲利。在這種情況下,發行公司或保薦人可以不支付手續費。
間接發行方式已被世界各國廣泛采用。其優點是利用證券發行中介機構眾多的金融網點和客戶,以及熟練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良好的信譽,可以快速籌集大量資金,保證了證券發行任務的順利完成。間接發行是指通過券商機構向投資者銷售股票的方式。即證券發行人委托發行中介機構發行證券,發行中介機構代表發行人辦理發行業務。如果擬募集的證券數量未達到預定的發行數量,中介機構將不對剩余數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