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減持新規則:
1.上市公司發生破凈,或者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且累計現金分紅低於最近三年年均凈利潤的30%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公司股份;
2.持有壹個上市公司5%股份的大股東在三個月內在證券交易所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股份總數不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
3.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賣出的股份數量達到本公司股份總數的1%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公告;
4.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的,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5.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回購股份的,除每日減持不超過20萬股外,每日減持不得超過減持計劃披露日前20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
6.在任何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
註意,原始股只有在解禁後才能減持,原始股解禁:
1.普通原始股: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持有壹年以上的可以自行轉讓。可可可可可可可可可可。
2.持有壹個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通過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出售原非流通股。65,438+02個月內賣出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24個月內不超過65,4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