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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同”是不是股市失蹤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圳大通)

簡媜罰字[2006]第12號

當事人:深圳市大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大通),法定代表人王峰,住所深圳市華僑城東工業區。

王峰,男,36歲,深圳大通董事長兼總經理,住址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中州路100號,身份證號碼412901690920255。

日前,深圳大通違法壹案已由我會調查審理,並依法提前告知當事人。

現已查明深圳大通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深圳大通對2003年以來發生的部分重大擔保事項未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義務。

1,2003年165438+10月1,深圳大通與中國銀行遵化支行簽訂擔保合同,為遵化新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遵化支行的銀行貸款授信額度15000萬元提供擔保。

2.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10日,深圳大通與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寶安支行簽訂擔保合同,為深圳銀河信息產業有限公司在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寶安支行的銀行貸款2300萬元提供擔保。

3.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18日,深圳大通向廣東宏遠集團公司出具兩份擔保承諾函,分別為東莞銀河信息有限公司對廣東宏遠集團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債務提供不超過2200萬元的擔保;為東莞銀河信息有限公司置換廣東宏源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在廣東發展銀行東莞分行市區支行的4900萬元貸款提供擔保。

4.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18日,深圳大通向東莞宏遠工業區有限公司出具了三份擔保承諾函,分別是:承諾以深圳大通置換廣州和榮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天河支行的擔保單位;承諾將東莞銀河信息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東莞分行4000萬元貸款的擔保單位置換為深圳大通;承諾將東莞銀河信息有限公司的擔保單位置換為深圳大通在中國銀行東莞分行貸款5000萬元。

5.2003年6月24日,165438+深圳大通向廣州保稅區宏遠物流有限公司出具履約擔保承諾函,為深圳市易匯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支付2464.2萬元股權轉讓款提供擔保。

6.2003年6月24日,165438+深圳大通向深圳高原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出具履約擔保承諾函,為深圳市易匯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支付4935.8萬元股權轉讓款提供擔保。

7.2004年3月11日,深圳大通與深圳發展銀行濟南分行簽訂擔保合同,為遵化新力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在深圳發展銀行濟南分行的3000萬元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上述七筆擔保總額為4.59億元,每筆金額均超過深圳大通同期凈資產65438+3億的10%。

深圳大通未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義務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7.4.3條“上市公司為上述公司和個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擔保,且涉及金額或者12個月內累計金額占上市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65,438+00%以上的,應當及時報告並公告”。違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原《證券法》)第六十二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且投資者尚未獲悉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關於該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並發布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下列情形為前款所稱重大事項: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構成原《證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經批準上市交易的證券的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行為。

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為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峰。

(二)對於上述1轉6擔保,深圳大通在2003年年報中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截至2003年末,上述1至6筆對外擔保總額為4.29億元,是深圳大通2003年年報披露的65438+3億元凈資產的3.3倍。在這方面,深圳大通未能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履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大擔保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原《證券法》第六十壹條“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提交記載下列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以公告: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構成原《證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經批準上市交易的證券的發行人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遺漏,

對此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是深圳大通董事長兼總經理王峰。

以上事實,有深圳大通2003年度財務報告、公司董事會決議、相關銀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擔保承諾書(函)、相關當事人談話筆錄為證。

根據原《證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我會決定:

(壹)責令深圳大通改正,並處30萬元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峰給予警告,並處2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065438內將罰款匯至中國證監會(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營業部,賬號71101018980000162)。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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