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當上市公司出現異常財務或其他狀況,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自身權益可能受損時,交易所將對其股票交易實施特別處理,簡稱“ST”股,其股票報價每日漲跌幅將限制在5%以內。特別處理不屬於對上市公司的處罰,上市公司在特別處理期間的權利義務不變。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第157條規定,上市公司因總股本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未按照要求公開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的;有重大違規行為的;出現連續三年虧損等四種情形之壹的,其股票將被暫停上市。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仍應依法履行相關義務。對於暫停上市的股票,交易所提供特別轉讓服務(簡稱PT股票)。投資者可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目前為每周五)申報該類股票的特別轉讓委托。申報價格漲幅不超過5%,跌幅不限。吉林張先生來信詢問:“PT股份如何轉讓?如何計算PT股票的交易價格?”主持人:根據股票相關規定,委托轉讓時間為每周五9: 30-11: 30,下午13: 00-15: 00,不涉及集合競價。投資者申報轉讓價格的區間為上周五收盤轉讓價格的5%的上限,沒有上限。該股票在委托轉讓時間內不顯示行情,投資者直到收盤價,即收盤價,才會知道PT股票當日的匹配成交價格。投資者可以判斷轉讓是否成功。PT股票收盤價的生成原理與集合競價的匹配規則基本壹致,即在申報時間內,所有申報由計算機交易處理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按照以下四個原則確定壹個基準價格作為當日收盤價:(1)能夠實現最大成交的價格;(2)所有高於基準價的買入申報和低於基準價的賣出申報都必須完成;(3)基準價格相同的買賣雙方至少有壹方已完成交易;(四)有多個基準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作為成交價格。ST制度是指滬深交易所對自1998年4月22日起連續兩年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簡稱“特別處理”以ST為前綴,PT制度是指滬深交易所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自1999年7月9日起連續三年暫停上市公司上市並實施特別轉讓服務,其股票簡稱以PT為前綴。監管機構對虧損公司實施ST和PT制度,既是對虧損上市公司的警示,也是對投資者的風險警示。ST和PT只能是壹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是完整的市場化市場退出機制的靈活有機的壹部分。如果PT公司在法律規定或允許的寬限期內仍不能扭虧為盈或做出實質性改變,後果就是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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