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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定價如何確定?

新股發行價格的確定是新股發行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環節和內容。IPO價格決定了IPO的成功,決定了所有參與者的根本利益,也決定了上市後的具體表現。

IPO定價的基本原則

#01

內在價值原則

股票價格是未來收益的貼現值。如果股票價格不能反映股票的內在價值,或者股票定價與股票內在價值的偏離度過高,可以認為股票壹級市場的定價機制存在壹定偏差。股票的發行價格應反映股票的內在價值,壹般可用現金流量折現法、相對估值法、經濟增加值法等方法計算。

#02

市場化原則

股票的發行價格應按照市場導向的原則確定,充分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使股票的供求達到平衡,從而準確反映市場對股票價值的認可。也就是說,股票的發行價格要考慮發行時的整體股價水平和供求狀況,兼顧各方利益。

壹方面,IPO定價必須考慮滿足發行人的融資需求。籌集企業所需資金是發行新股的目的之壹。因此,新股定價要考慮發行人的融資需求,最大程度滿足發行人的融資需求。如果新股發行價過低,在流通不變的情況下,企業融資規模相對較小,不僅損害原始股東的利益,也不利於公司的成長。

另壹方面,新股定價必須考慮投資者和承銷商的利益。出於投資成本的考慮,投資者希望新股價格低。如果新股價格過高,會增加他們的投資成本,打擊他們的投資信心。同時也會增加承銷商的責任和風險,增加二級市場的壓力,從而損害上市公司的形象,降低其再次增資擴股的能力。

壹般來說,定價是否合理可以在股票上市後的壹段時間內表現出來,大幅波動是不正常的,上漲5% ~ 20%通常被認為是正常的。如果沒有定價空間,股票上市後很難在二級市場定位,影響公司聲譽。因此,新股發行價的確定要註意給二級市場的操作留有適當的余地。

#03

本著國際慣例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的原則。

壹方面,證券市場的發展有其內在規律和基本模式,中國證券市場也必須遵循這些規律和模式。因此,中國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應引入國際慣例,盡量與國際慣例保持壹致,以保持可比性。

另壹方面,中國的經濟發展和證券市場的發展有其自身的特點,與發達國家明顯不同。特別是中國的證券市場建立時間不長,與其他成熟的證券市場相比,還存在許多不足。有些市場信號不能反映真實情況,而我國股份制企業(改制設立)的特殊性,使得必須在符合國際慣例的條件下,兼顧我國的具體情況,不能盲目照搬。

#04

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

由於其特殊性,股票價格的構成因素有許多不確定或難以確定,因此在定價時應充分考慮影響新股的可量化和不可測量因素。可量化因素定量分析,不可量化因素定性分析。只有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才能準確合理地制定價格。

股票的發行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國家宏觀經濟環境、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的基本情況等。因此,新股定價是壹項相對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定價者運用定價原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市場環境,通過科學的定價程序,得出相對合理的發行價格。

影響IPO定價的因素

IPO定價標準

評價IPO定價的好壞,首先要看IPO價格是否按照上述IPO定價原則確定,因為這些原則是IPO定價的前提和基礎。通常情況下,只有遵循以上原則,IPO定價才能更加科學合理。

IPO定價的好壞,最終需要通過未來的實踐來檢驗,即IPO是否成功。如果發行成功,可以認為定價合理;如果發行不成功,無論定價理論多麽完善,定價都不能被認為是合理的。

然而,什麽是“成功發行”?國外的標準比較簡單,主要是考察股價在上市前13天的上漲幅度。如果上漲幅度在5%-20%之間,則認為發行成功。如果漲幅低於5%,則認為IPO定價過高,發行不成功;如果漲幅大於20%,則認為IPO定價明顯低估。

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的情況,如果新股定價符合以下條件,則定價較為合理:

(1)發行公司能按此價格成功按計劃募集到理想的資金量,說明投資者對新股定價基本認可。

(2)承銷商不存在被動平衡承銷行為。所謂被動余額包銷,是指承銷商在沒有完全賣出股票的情況下,不得不包銷余額的行為。壹方面,平衡承銷意味著IPO價格過高,得不到市場認可。另壹方面,平衡承銷不僅占用承銷商大量資金,還可能導致承銷商成為發行公司的第壹大股東,造成股權結構不合理,發行公司甚至可能受到承銷商的幹擾。

(3)在確定的IPO價格下,首批13 IPO的漲幅在40%-60%之間。如果低於40%,則認為IPO定價過高。如果高於60%,則認為IPO定價明顯低估。這個標準考慮到了國內新股上市首日平均漲幅大於100%以及國外的成功經驗。當代著名投資家、美國金融學教授Kopor (2002)認為,新股以低於真實市值15% ~ 30%(即折價率)的水平定價,會刺激投資者的投資欲望。

IPO定價的主要方式

市場化IPO定價壹般是根據投資者的實際需求,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協商確定發行價格。投資者的實際認購需求往往是IPO定價的決定因素。但在征求投資者認購需求前,主承銷商必須在發行人的配合下,估算出反映發行人公司市值的參考價,作為投資者作出認購決策的依據。

主承銷商在完成新股估值後,將根據新股發行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新股定價方式,以確保新股發行順利完成,並使最終發行價格充分反映市場需求。

不同定價方法的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

壹是定價前是否已經獲取並充分利用了投資者對新股的需求信息;

二是在出現超額認購的情況下,承銷商是否有分配股份的靈活性。根據這兩個標準,各國IPO的定價方法基本可以分為四種,如表。

以上四種方法是世界各國經常使用的IPO定價方法。在實踐中,各國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國內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通常規定可以采用其中的壹種或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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