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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是如何發行的?

如何發行股票?

壹、發行前準備

企業申請發行股票時,應首先改組為符合上市規則的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重組應當完成下列規定和程序。

(1)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應首先申請重組。目前中國企業申請重組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流程是:

1)企業已獲得上級部門對其重組的批準;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向中國證監會推薦發行上市預選企業資格;

3)向省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資產核實;有明確的資助人;經占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資者同意;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發起人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35%;流動資金不低於總股本的25%,總股本4億元以上的,不得低於1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連續三年盈利,無違規記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僅限於壹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擬公開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可酌情減少擬向社會公開發行的部分,但最低不低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65,438+05%。

(六)發起人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上年末凈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8)近三年連續盈利。

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和公司重組總體方案。

總體規劃包括以下三個方面:政府界定的政策問題;資產重組計劃;股票發行的設想。

第二,中介機構的選擇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上市前要實行中介輔導制度。即中介機構參與並輔導企業在新股首次發行和配售前的相關準備活動。

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必須聘用的中介機構,其主要任務是:

1)主承銷商。負責承銷股票,撰寫招股說明書,擔任上市推薦人和上市輔導機構。

2)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審計公司財務報告、財務報表和盈利預測,出具審計報告。

3)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對重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4)具有證券行業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三。資產核實、財務審計及相關法律程序

企業上市前,由資產評估機構、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按照法定程序對企業的土地、全部資產、國有資產、財務、生產、投資、債務、經營業績、盈利預測、募集資金使用、資本結構等相關信用狀況進行詳細調查評估,並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四、發行文件的準備

(壹)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或不特定投資者發出購買或出售其股份的要約或邀請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摘要

招股說明書摘要應記載以下內容:

1,簡介

2.IPO的相關方

3.分布情況

4.風險因素及對策

5.募集資金的使用

6.股息分配

7.發行人信息

8.發行人主要成員的信息

9.營業實績

10,資產評估主要信息

11,主要會計數據

12,盈利預測

13、重要合同和重大法律訴訟

14,公司發展規劃

(三)資產評估報告

(4)審計報告

(五)、發行人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六)、由主承銷商的律師對招股說明書內容進行核實。

動詞 (verb的縮寫)發行公告

股票發行獲準後,主承銷商應在公開發行前2-5個工作日刊登發行公告,並在承銷期內將公告全文張貼於各網點。

發行公告應披露以下基本內容:

(1)發行審批

(二)發行金額、面值和價格

(3)分配方法

(4)發行目標

(五)發行時間和範圍

(六)認購股數的規定

(7)認購原則

(八)認購程序

(九)承銷機構

六、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向公眾發布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進行編制。通常包括13部分,即概述、導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公司設立情況、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主要股東的資本結構及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信息、董事會上市承諾、重大事項披露、上市推薦意見及備查文件目錄。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配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並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關於配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通知,經交易所審核後在規定時間內公告;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將在規定時間內公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配股方案決議;

3.公司應按要求準備配股申請材料,並由當地證券管理部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4.公司應當在其配股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後兩個工作日內,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該信息;

5.本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4號的要求編制,本所將安排在指定報刊刊登供股招股說明書;

6.招股說明書刊登後,公司應當將經交易所確認的招股說明書文本壹式兩份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

7.配股繳款後,公司應當對新增股份進行登記驗證,按照準則第5號的規定編制並公告股份變動報告書,並將股份變動報告書和驗資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8.配股承銷結束後,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本指引第4號執行,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具體情況提出進壹步要求。配股說明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配股的申請材料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錄、備查文件。

八。股票發行的申報和審核

(壹)股份首次公開發行的申報和審核

1.企業申請材料經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後,進入股票發行預選階段。

2.企業通過預選階段的,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提交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3.審核委員會對企業、承銷機構、註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中介機構為本次發行準備並出具的相關材料和意見進行審核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發行審核決議。

(二)配股發行審查程序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配股決議後,應當聘請中介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制作申請材料,並報送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初審。

2、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並進行審查。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申請材料和意見應當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九、股份轉讓

目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因財務等原因放棄或轉讓配股權。前幾年,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權壹般都是以認股權證的方式轉讓給法人機構或社會公眾。

X.股息和紅利

股利分配是上市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權益的過程。在中國,股利分配主要有兩種形式: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必須結算後支付。壹是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股利政策確定股利分配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隨後,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布了股利分配方案,並規定了登記日。

壹、發行前準備

企業申請發行股票時,應首先改組為符合上市規則的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重組應當完成下列規定和程序。

(1)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應首先申請重組。目前中國企業申請重組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流程是:

1)企業已獲得上級部門對其重組的批準;

2)經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取得向中國證監會推薦發行上市預選企業資格;

3)向省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資產核實;有明確的資助人;經占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資者同意;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發起人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35%;流動資金不低於總股本的25%,總股本4億元以上的,不得低於1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連續三年盈利,無違規記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其發行的普通股僅限於壹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擬公開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可酌情減少擬向社會公開發行的部分,但最低不低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65,438+05%。

(六)發起人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上年末凈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8)近三年連續盈利。

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和公司重組總體方案。

總體規劃包括以下三個方面:政府界定的政策問題;資產重組計劃;股票發行的設想。

第二,中介機構的選擇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上市前要實行中介輔導制度。即中介機構參與並輔導企業在新股首次發行和配售前的相關準備活動。

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必須聘用的中介機構,其主要任務是:

1)主承銷商。負責承銷股票,撰寫招股說明書,擔任上市推薦人和上市輔導機構。

2)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審計公司財務報告、財務報表和盈利預測,出具審計報告。

3)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對重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4)具有證券行業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三。資產核實、財務審計及相關法律程序

企業上市前,由資產評估機構、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按照法定程序對企業的土地、全部資產、國有資產、財務、生產、投資、債務、經營業績、盈利預測、募集資金使用、資本結構等相關信用狀況進行詳細調查評估,並出具相關法律文件。

四、發行文件的準備

(壹)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或不特定投資者發出購買或出售其股份的要約或邀請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說明書摘要

招股說明書摘要應記載以下內容:

1,簡介

2.IPO的相關方

3.分布情況

4.風險因素及對策

5.募集資金的使用

6.股息分配

7.發行人信息

8.發行人主要成員的信息

9.營業實績

10,資產評估主要信息

11,主要會計數據

12,盈利預測

13、重要合同和重大法律訴訟

14,公司發展規劃

(三)資產評估報告

(4)審計報告

(五)、發行人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六)、由主承銷商的律師對招股說明書內容進行核實。

動詞 (verb的縮寫)發行公告

股票發行獲準後,主承銷商應在公開發行前2-5個工作日刊登發行公告,並在承銷期內將公告全文張貼於各網點。

發行公告應披露以下基本內容:

(1)發行審批

(二)發行金額、面值和價格

(3)分配方法

(4)發行目標

(五)發行時間和範圍

(六)認購股數的規定

(7)認購原則

(八)認購程序

(九)承銷機構

六、上市公告書是發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向公眾發布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按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試行)》的要求進行編制。通常包括13部分,即概述、導言、發行企業概況、股票發行與承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公司設立、關聯企業及關聯交易、主要股東的資本結構及持股情況、公司財務會計信息、董事會上市承諾、重大事項披露、上市推薦意見、備查文件目錄。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配股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並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關於配股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大會通知,經交易所審核後在規定時間內公告;

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將在規定時間內公告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配股方案決議;

3.公司應按要求準備配股申請材料,並由當地證券管理部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4.公司應當在其配股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後兩個工作日內,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該信息;

5.本公司按照《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4號的要求編制,本所將安排在指定報刊刊登供股招股說明書;

6.招股說明書刊登後,公司應當將經交易所確認的招股說明書文本壹式兩份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

7.配股繳款後,公司應當對新增股份進行登記驗證,按照準則第5號的規定編制並公告股份變動報告書,並將股份變動報告書和驗資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8.配股承銷結束後,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本指引第4號執行,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具體情況提出進壹步要求。配股說明書是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配股的申請材料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錄、備查文件。

八。股票發行的申報和審核

(壹)股份首次公開發行的申報和審核

1.企業申請材料經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後,進入股票發行預選階段。

2.企業通過預選階段的,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提交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

3.審核委員會對企業、承銷機構、註冊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等專業中介機構為本次發行準備並出具的相關材料和意見進行審核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發行審核決議。

(二)配股發行審查程序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配股決議後,應當聘請中介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制作申請材料,並報送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初審。

2、由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並進行審查。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申請材料和意見應當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九、股份轉讓

目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因財務等原因放棄或轉讓配股權。前幾年,國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權壹般都是以認股權證的方式轉讓給法人機構或社會公眾。

X.股息和紅利

股利分配是上市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股息的過程,也是股東實現權益的過程。在中國,股利分配主要有兩種形式: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必須結算後支付。壹是董事會根據公司盈利水平和分紅政策確定分紅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和主管機關審議。隨後,董事會根據審議結果向社會公布了股利分配方案,並規定了登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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