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另壹種情況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視為同意轉讓。“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股東的利益。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基礎是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關系。如果壹個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那麽其他股東就要考慮受讓方是否值得信賴,所以法律賦予了其他股東否決權。
同時,《公司法》第72條第3款也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如果壹個股東將股權轉讓給該股東以外的人,經其他股東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提出同等條件購買該股權,那麽其他股東就可以有優先購買權。當然,如果股東以外的人提出的條件優於其他股東,那麽就不存在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為了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公司法還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