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對股交易與股票交易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壹,因股份轉讓而壹手不滿意的部分,可以壹次性賣出,不受股數限制。
第二,股票是手動買的,1手= 100股。目的是提高股票的流動性,股票轉股除外,交易可以根據股票的實際數量。
第三,股份轉讓後的股份,賣出時不受單位限制。
股份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成功的表現形式之壹。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和《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已成為企業籌集資本、重組產權、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難點。
擴展數據
企業產權與股權的關系有以下幾點:
1.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都是投資的法律後果。
2.壹般來說,股權決定法人的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了法人必須執行。這些決議和決定是投資者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壹般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的產權。
股權是企業產權的核心和靈魂。但法人在承擔民事責任時,不需要股東大會的批準和認可。這是公司產權不受股權支配的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3.某種意義上,股權也可以說是法人的控制權。收購企業法人100%股權,就獲得了企業法人100%的控制權。
股權在國家手裏,企業法人最終會被國家控制;股權在公民手裏,企業法人最終會被公民控制;股權在母公司手裏,企業法人最終會被母公司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