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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區別。

答: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的嚴重行為。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罪,是指為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行為。兩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壹般是享有國家秘密知情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只要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都可以構成本罪。但外國人、無國籍人不能構成本罪。

(2)犯罪對象不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客體是國家保密制度。為外國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利益。

(3)泄密的對象不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客體是無論什麽人,只要是向不應知道的人泄露國家秘密,就構成本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對象是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否則國家安全和利益不會受到威脅。

(4)行為方式不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表現為泄露行為,即將自己掌握或者知道的國家秘密泄露給不應當知道的人。為境外國家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①刺探,即通過各種渠道、手段非法發現他人的國家秘密、情報。(2)竊取,即以非法手段秘密獲取國家秘密或者情報。(3)受賄罪是指行為人以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各種利益為誘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的行為。(4)非法提供,是指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交付、出售、告知不應知道該秘密的人。

(5)罪與非罪的標準不同。只有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則沒有這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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