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本所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制度),確保內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經營的有效性和效率,增強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確保公司行為合法合規。
第四條公司董事會負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效實施、檢查和監督,董事會及其全體成員應保證內部控制相關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條公司在內部控制檢查和監督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風險,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經本所確認後,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公司應當說明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環節、後果、相關責任以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壹條董事會應當根據內部控制檢查監督報告及相關資料,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評價,並形成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年度財務報告等事項時,應對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公司董事會設有審計委員會的,審計委員會可以編制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公司董事會應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披露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及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核查和評價意見。
第三十三條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
(2)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三)內部控制檢查和監督情況。
(四)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過程中的重大風險及其處理情況;
(五)對本年度內部控制檢查監督工作計劃完成情況的評價;
(六)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措施。
(七)下壹年度內部控制工作計劃。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參照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驗證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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