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下列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用人單位制定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3、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相關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6、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