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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融公司的破產

公司融資後倒閉,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無法繼續經營,被法院宣告停止營業,清理債權債務的狀態。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法院應當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公司終止後,公司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的,可以提起債權訴訟,直接獲得賠償,並可以以清算所得財產應訴和清償債務。公司終止未成立清算組織的,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公司股東不能作為原告直接起訴主張公司債權。但作為被告,股東可以承擔起組織成立清算組,清理所得財產,清償債務的責任。本判決的效力及於清算組織。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於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實施本解釋第二條所列行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以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壹)集資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與集資規模明顯不相稱,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三)攜帶資金逃跑的;(四)籌集的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資金返還的;(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搞假破產、倒閉逃避回籠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根據情況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及的集資,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中心支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的共同故意或者行為的,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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